一、《物權法》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:
(二)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,但法律規(guī)定可以抵押的除外;(指《物權法》百八十條第三項以招標、拍賣、公開協(xié)商等*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)
二、《擔保法》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:
(二)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,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
(五)項、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(guī)定的除外;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:
(五)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(fā)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、荒溝、荒丘、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;
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鄉(xiāng)(鎮(zhèn))、村企業(yè)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。以鄉(xiāng)(鎮(zhèn))、村企業(yè)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,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。
三、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(fā)布的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(guī)定》條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。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(xiāng)村企業(yè)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,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。
結論: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,例外情況是:
1、以招標、拍賣、公開協(xié)商等*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;
2、鄉(xiāng)(鎮(zhèn))、村企業(yè)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,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一并抵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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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。地使用權、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,
(1)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*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,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(xù)的土地使用權。
(2)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發(fā)生土地使用權轉移,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,土地使用者可繼續(xù)對土地進行占有、*,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,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,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(fā)生轉移。
(3)土地使用權抵押時,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。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,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,也就是說,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。
(4)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(guī)定。
(5)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,并不喪失轉讓權,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,應告知抵押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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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。
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,
(1)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*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,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(xù)的土地使用權。
(2)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發(fā)生土地使用權轉移,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,土地使用者可繼續(xù)對土地進行占有、*,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,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,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(fā)生轉移。
(3)土地使用權抵押時,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。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,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,也就是說,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。
(4)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(guī)定。
(5)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,并不喪失轉讓權,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,應告知抵押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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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(zhèn)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》規(guī)定如下
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,其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。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著物抵押時,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。
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,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。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(guī)定。
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著物抵押,應當按照規(guī)定辦理抵押登記。
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、破產的,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抵押合同的規(guī)定處分抵押財產。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,應當依照規(guī)定辦理過戶登記。
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,抵押權人有優(yōu)先受償權。
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,應當依照規(guī)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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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非國有土地已經出讓給你了,那你有使用權和產權.稱國有劃撥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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